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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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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成具备专业特长、门类齐全的志愿者队伍。

  4.6预案及演练

  4.6.1区(市)政府、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市)政府、镇(街道)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

  4.7.2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捐赠。

  4.8宣传和培训

  4.8.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灾害的信息管理

  5.1灾害响应的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处置;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市)政府统一处置。

  5.2灾情报告

  5.2.1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4)已救济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口粮数量、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伤病人口、伤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间数、户数、住房款额。

  5.2.2灾情报告时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向市政府报告灾情,青岛市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厅、局。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情况。

  (4)灾情核报

  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48小时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5.2.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3灾情核定

  5.3.1各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自然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3.2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3.4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灾区镇(街道)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区(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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