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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省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论证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市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省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会同相关部门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