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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省和市州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和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指导。 (七)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级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调整预算和省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