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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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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报。

  

  (5)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相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市本级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8)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市级储备粮的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4)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4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立即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市、本省和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并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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