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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先期处置 3.3.1 县级(ⅳ级)先期处置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平抑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时,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 市级(ⅲ级)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提前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理措施,做好舆论信息引导和监督,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稳定局势。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4.1.1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市指挥部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 出现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市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4.2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 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4.2.2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3 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两小时),请示启动ⅲ级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上报有关情况,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 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3.2.1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