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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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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 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会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标准。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级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清府办〔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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