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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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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3.2.2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3.2.3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4.3.2.1、4.3.2.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4.3.3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商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3.4 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 24小时监测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动态,每天11时、16时前,要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5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市的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ⅱ级)粮食应急响应。

  

  


  4.4 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4.1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加强监管,稳定粮食市场。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储备粮调控市场。要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每天16时前,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意见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4.2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事发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通报。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分析市场形势,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处理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4.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粮食应急准备工作。

  

  4.4.4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粮食应急状态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请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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