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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在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市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5.1.2 “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各级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区、县城适当提高成品粮的储备比例,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5.1.3 “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4 “储粮于钱”,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1.5 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网络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市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