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4.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5.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企业)

  7.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8.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

  9.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0.督促冶金、机械企业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0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1.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