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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接上页]
(一)审查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审查员以上(含)资格的在职人员,技术专家必须经全许办备案;

  (二)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每家企业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应确保审查组具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审查员;

  (三)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四)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五)应确保审查组所有成员与被审查企业的独立性;

  (六)实地核查时间以确保实地核查质量为准,一般为1-3天。

  第十六条  审查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中担任审查组长:

  (一)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培训;

  (四)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不少于6次(以每个企业的审查作为一次有效经历)。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的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三)组织实施并协调整个实地核查活动,负责召开和主持预备会议、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审查情况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四)处理实地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五)对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负责;

  (六)向审查组织单位报告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七)填写实地核查报告;

  (八)向被核查企业书面通报核查中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九)安排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对抽封样品的准确性负责;

  (十)根据需要配合观察员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十一)负责将实地核查报告及核查材料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  审查组组员主要职责:

  (一)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三)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四)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六)完成审查组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技术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审查组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解决实地核查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三)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准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二)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2);

  (三)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四)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核查结论的评价,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五)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反馈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六)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实地核查所需材料寄送审查组组长,材料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计划;

  (二)申请材料;

  (三)实地核查记录表;

  (四)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表;

  (五)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六)抽样单(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七)封条(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八)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九)实地核查反馈表(附件3);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应在《实地核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工作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主要工作程序:

  (一)预备会议: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明确审查要求。

  (二)首次会议:说明核查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作保密承诺;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企业配备陪同人员;听企业汇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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