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接上页]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第五十一条  补充审查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按有关文件要求需实地核查的,提交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按有关文件要求需抽封样品的,提交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补充审查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六)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七)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八)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九)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五)至(九)款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样的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集团公司不生产产品的,集团公司无须提交(五)至(九)款的材料。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办理迁址、增项、变更、减项等事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汇总材料。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以下简称取证方式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

  (一)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以总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的:

  (一)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名称变更的,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每个企业申报材料按《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7)中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第五十五条  审查部向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申报材料报告(加盖公章的)。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次、种类、审查结论、企业总数、单元总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8)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

  (三)《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0)

  (四)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审查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

  (二)《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

  (三)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