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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符合要求的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并由其负责报送相关审查部。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组织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实地核查材料、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填写《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见附件5)。 第四十二条 审查组织单位按实施细则规定对实地核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织单位填写《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见附件6),此表随材料一起退回审查组长,审查组长再次提交材料时将此表单一并交回。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材料完整、有效、签字齐全; (二)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准确、全面核实; (三)核查记录填写详实、条理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四)核查结论内容充实,全面反映核查过程中的问题; (五)抽样单的填写和抽样样品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审查组织单位自接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内容包括: (一)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具备发证检验资格; (二)检验报告的份数、格式、签字符合要求; (三)检验报告中企业信息、样品信息与抽样单内容的一致性; (四)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项目齐全,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织单位依据申请类别,按照本规定要求汇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份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原件。 (四)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五)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六)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七)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八)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九)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章。 第四十六条 迁址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第四十五条中(一)至(八)款要求的材料 (二)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迁址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增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新增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实施细则未要求实地核查的除外) (四)新增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增项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名称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五)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补领证书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简称减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