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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判定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将对企业判定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将申报材料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证公室。 第五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名称变更、补领证书申请之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审查部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1)并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实施。 第六十二条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审查员组成,检查组长一般为高级审查员,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观察员参加,每个检查组2-4人。 第六十三条 检查组对实地核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对企业实地核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报告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信息》上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发证产品检验时间、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2: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附件3:实地核查反馈表 附件4: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5: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 附件6: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 附件7: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8: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附件9: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附件10: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 附件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