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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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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核查。

  (四)内部及沟通会议:汇总核查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实;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核查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实地核查记录及编写实地核查报告。

  (五)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宣读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组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说明实地核查报告最终由审查组织单位批准确定。

  (六)《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应分别留存企业和观察员一份。

  (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原则进行抽封样品(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审查员在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独立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三)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审查组提出推迟核查要求时,审查组应告知企业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在未接到审查组织单位通知前,按原实地核查计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未按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同时附证明性文件,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对实地核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现场应服从审查组长的意见,但可以保留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三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有企业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在封条上签字,封样部位以被封产品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有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抽样单上应注明封样方式及部位。

  第三十四条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三十五条  在实地核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编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日内将全部实地核查材料上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提交的全部实地核查材料应符合《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组成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许可证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审查组长应当告知生产企业填写反馈表,并由企业按规定地址寄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 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产品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审查部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条  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相关审查部;对证书变更、补领证书、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等申报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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