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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中国国内产业未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反倾销措施提出日落复审申请,不妨碍其依法享有依照《反倾销条例》提出新的调查申请的权利;其次,立案审查阶段,调查机关已严格依照《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书的内容和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书中包含的内容及有关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立案调查符合《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7家,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丹麦ofs-费特有限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公司、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国内进口商共5家,分别是无锡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康宁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0年5月8日,调查机关成立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康宁公司、丹麦ofs-费特有限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公司、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等7家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无锡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康宁陶瓷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国内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0年5月24日,应本案申请人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上述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并且美国和欧盟具有强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其产品很可能继续大量、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并将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形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并且这一实质性损害威胁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10年6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康宁公司“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0年9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对申请人2010年6月21日意见的反驳》。 2010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案的无损害抗辩书》。 2010年11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和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