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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02-09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接上页]
对于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利润,公司主张采用其外购光纤产品欧盟内销时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来确定,利润采用该公司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部门所实现实际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转售外购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和利润与公司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所要发生的费用和利润不具可比性,且公司主张的利润是基于该部门的所有国家(地区)的销售,并非基于欧盟内销售。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采纳公司主张。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不存在同类产品内销,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该公司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时所产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实际数据确定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水平,并采用欧盟内其它公司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实现利润率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利润率。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暂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为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欧盟内销售同一类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结构正常价值调整到出厂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报告了其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有关产品型号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全部欧盟内销售均为关联销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欧盟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该公司填报的数据。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合理费用,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费用数据及分摊方法。该公司主张将其在倾销调查期因光纤工厂关闭产生的费用扣除。经审查公司倾销调查期财务报告,工厂关闭产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表,并未作为待分摊资产,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主张,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仍将工厂关闭费用计入。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费用数据中部分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有关,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计入。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合理利润,由于该公司在欧盟内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调查机关对其填报的欧盟内生产销售产生的利润情况不予采信,决定暂采用被调查的其他欧盟生产商在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时所产生的加权平均实际金额来确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或通过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暂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通过中国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暂以关联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对于该公司关联公司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加工后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交易,暂根据合理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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