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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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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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