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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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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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