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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接上页]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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