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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201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就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之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地(州、市)、县(市)、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车辆动态监控上线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分解并实施本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公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管委会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或带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完成地、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标准20%以上。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按照自治区对地、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乡镇(街道)100%设立安监站。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重点产煤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以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人员资格、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现场等方面为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督办、群众举报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部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安全许可后的监督。认真处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信访、举报事项。

  5.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时期的督查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监办,按期完成治理。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临时查封等坚决措施,并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拒不履行重大隐患治理职责的,依法强制划拨治理资金代为治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确保数据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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