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月份企业开展以员工无违章、现场无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无事故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等安全生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制定班组建设方案,明确班组建设具体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主动收集、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规定足额提取用好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支出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不作为竟标条件,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规定,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设置重大隐患警示标识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按要求将企业重大隐患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监控系统。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指定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查和发布工作,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预案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所属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17个厅局和49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部门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5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