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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24
【实施时间】 2011-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自治区对地州市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地州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和企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及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地州市、厅局、企业代表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没有被“一票否决”的,本行业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950分(含850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合格。

  6.地区、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自治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交警总队、总工会、农机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1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10月至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www.xinjiang.gov.cn)、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www.xjsafety.gov.cn)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2010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有关厅局,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4.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10万元;自治区有关厅局,奖励人民币5万元;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企业自筹)。

  5.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三)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罚款人民币2万元;自治区有关厅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企业,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自治区下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如数退回已发奖金外,另按奖励金额给予加倍处罚。按照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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