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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市、区、县(市)政府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和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相关金融、保险部门配合)。 (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坠落、防烫伤、防踩踏、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县(市)均要设立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点对点”协同机制,实现救援队伍与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对点”全覆盖。海事部门要完善水上搜救机制,建立全市水域水上搜救网络。加快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的协调指挥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哈海事局配合)。 (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区、县(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