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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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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作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确保执业行为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外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向市安监局备案。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市、区、县(市)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现状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采矿、机电、地质、建筑(矿建)、通风、安全、环境、煤化工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

  

  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建设项目。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全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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