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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 (三)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市安委会每半年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要建立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事故指标控制不力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行业(领域)的管理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市)和行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行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市)政府和行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区、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大对事故企业和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管理滑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向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投资、银行、证券等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信息,1年内严格限制被通报企业进行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相关金融、保险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