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第(一)、(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组成,或者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五)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六)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