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第四节 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受理申请或者立案的有关信息; (二)委托代理人; (三)查阅本案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陈述意见和申辩; (五)提出证据; (六)依法申请听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等。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 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二十六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协助。拒绝协助时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拒绝协助: (一)被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 (二)被请求的协助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协助: (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协助明显更为合理、经济的; (二)提供协助将严重妨碍其自身完成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