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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7
【实施时间】 2011-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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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3、用现代经营理念谋划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全面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严格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设产粮大县,全年粮食增产4亿斤。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连片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优势板块基地和产业带。加快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4、围绕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水平,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从农产品生产大省向农产品加工强省的跨越。推进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建设。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增一批销售收入过10亿元、过50亿元、过100亿元的企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委财经办(农办)。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5、推进仙洪试验区、鄂州等城乡一体化试点县市、7个山区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88个试点乡镇和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试验区等新农村建设试点向纵深发展,鼓励市县开展符合实际的试点试验。着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委财经办(农办)。

  

  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16、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创新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家庭经营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机制,扩大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发挥国有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规范中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完善农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省供销社,省委财经办(农办)。

  

  (四)全面实施“两圈一带”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加快“两圈一带”建设。

  

  17、坚持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明确武汉城市圈各城市发展定位,引导错位发展,重点推进九大示范区建设,在“两型”社会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武汉城市圈各市政府。

  

  18、深入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十二大工程”和“十大旅游区”建设,深化旅游资源整合和跨区域合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鄂西圈各市(州、林区)政府。

  

  19、加快江汉平原振兴崛起和汉江流域综合开发,将其作为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重要内容,形成“两圈”融合、“两江”响应的互动格局。把实施“两圈一带”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布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南水北调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沿长江、汉江各(市、州)政府。

  

  大力推进城镇化。

  

  20、优化城镇空间布局,适度发展特大城市,加快发展大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抓好100个重点中心镇和100个生态文化旅游特色镇创建工作,努力实现都市圈和大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三个层次协调发展。加大城镇建设投入,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理顺城乡社会管理体制,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加强城镇规划管理,防治“城市病”。抓紧研究制订“一主两副”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武汉及襄阳、宜昌核心增长极作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武汉、襄阳、宜昌市政府。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21、坚持“一主三化”方针,着力培育县域经济排头兵,形成争先进位的发展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冲刺全国百强,努力提高县域经济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激励和保障相结合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县级财政保障机制。今年省财政在原来3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调度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建立全省工业要素调节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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