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7
【实施时间】 2011-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37、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内安后靠及搬迁复建工作。责任单位:省移民局,十堰市政府。

  

  2011年将继续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办好一批利民惠民的实事。

  

  38、全省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25万人转移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财经办(农办)。

  

  39、新建和筹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125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和扶贫搬迁8万户;解决30万户城乡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40、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力争试点面覆盖全省40%的县(市、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41、继续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农村低保再增加20万人,达到220万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2、建成农村教师周转房5000套,缓解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3、解决农村2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新建农村30万户清洁能源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44、建设农村公路10000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45、新建10个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农家书屋5000家;兴建村级综合服务社3000家;新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200个。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供销社。

  

  46、新建或扩改建500个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7、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为2500名0-6岁贫困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以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

  

  48、抓好综合试点,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范围,逐步推进社区建设全覆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做好全省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大力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夯实消防安全“防火墙”,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和全国食品药品安全试点省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努力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强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监管、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试点。积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完整的征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信访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八)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进一步解放思想。

  

  49、通过解放思想,开阔更远的视野,集聚更多的资源,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解放思想,突破条条框框,敢闯敢试,会干实干,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改革开放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通过解放思想,营造“尊重贡献、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把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到促进湖北振兴崛起上来。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改革攻坚。

  

  50、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大力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落实国家深化资源要素价格改革部署,促进资源产权和产品自由流动,推进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建设。加强招投标管理,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三农”、社会事业和民生投入,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地方税制改革试点。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招投标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国税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