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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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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社区早教中心和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要对社区散居残疾幼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服务。(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60. 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保障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市教委)

  61. 分阶段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水平,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达标建设工程,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建设,为特殊教育学校配置教学和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八、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62. 改革传统教学方式,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和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坚持科学与人文结合。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强化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63. 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市教委、市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64.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精神文明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团市委、市妇联)

  65. 推进分层教学等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助机制;建立学习优异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文学、艺术、科学、体育等方面特长学生培养机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66. 建立人才系统培养体制机制,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推进教学、研究、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为人才成长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教育渠道。支持学校与国外有关学校合作,促进教育资源优势互补,拓展人才成长的视野和路径。(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办、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67. 推进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评价,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市教委、团市委)

  68.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单纯追求学历倾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九、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69. 研究和试行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完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市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市教委)

  70. 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71. 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探索实施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试行社会化考试。深化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市教委)

  72. 积极推进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高等职业院校完善以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为基础的自主选拔机制。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由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查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重点发展行业、单位就业的,实行定向招生录取的办法。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探索建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市教委)

  73.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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