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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9.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90. 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 91. 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总工会) 十二、完善管理体制改革 92. 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93. 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加大市政府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区域协作,合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94. 落实市级统筹、区县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政府统筹规划、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管理高中教育的体制。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统筹、部门行业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调合作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部市共建、以市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发展和管理好本地区各类教育。(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 95. 切实履行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96. 建立教育决策科学咨询论证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对教育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进行论证和咨询;建立面向公众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准入、资助、监管和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建好教育发展与办学水平评估中心和基础教育学业水平评估中心。(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十三、扩大教育开放 97. 创办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建成一批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交流协作平台。积极扩大留学生规模,优化来华留学生人员结构,努力成为重要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城市之一。(市教委、市外办) 98. 吸引国内外知名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来津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力争在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上有重大突破。(市教委、市外办、市人力社保局) 99.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合作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市教委、市外办、市外专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100. 引进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认证,积极探索办学标准、课程标准与国际职业资格标准的对接。(市教委) 101.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参与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来津服务。(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 102. 加强与重要国际教育组织、外国知名教育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教育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吸引重要国际教育组织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津建立区域性培训中心。(市教委、市外办) 103.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为港澳台学生来津学习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市教委、市港澳办、市台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