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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清武警、武装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市应急办:掌握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火灾信息上报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市发改委:协助组织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做好扑火救灾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工作。 (3)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及时拨付。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局部交通管制,保证扑火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市检察院: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7)市中级法院: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8)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配合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现场扑火救灾指挥部做好无线通讯保障工作。 (9)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应急通信保障。 (10)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运输。 (11)市卫生局: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12)清远广播电视台:无偿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防火有关信息播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1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全市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14)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监督各森林旅游区落实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安全巡护人员,对进入其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做好巡护森林和管理野外用火工作。 (15)清远军分区: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驻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16)武警清远市支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7)市公安消防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市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8)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0)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防火行政监管、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市森林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成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2.1组成 指 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市林业局副局长。 值班主任: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林政科、森林公安分局、计财科、营林科、生态管理处、林场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机关服务中心。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适时组织赴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2.2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森林火灾事发地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