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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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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性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清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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