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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各县(市、区)组建一支5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扑火队伍。

  (2)林区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一支3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

  (3)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扑火队伍。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其他邻近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县(市、区)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其他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8.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街道)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

  驻清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8.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所调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落实运输车辆,费用由事发地镇(街道)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5.9火案查处

  由各级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信息发布

  5.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5.11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林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量、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于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汇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

  7.3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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