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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和指导各镇街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森林火灾地镇街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 预测、监测和信息报告


  

  4.1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林业局分析森林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林业局积极与气象局合作,电视台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2林火监测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做到“有警必接、有火必救”。

  4.3火情报告

  4.3.1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村小组长、护林员马上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马上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镇(街道)指挥部30分钟内向县(市、区)防火办报告,县(市、区)防火办接到镇(街道)指挥部或110中心及群众的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3.2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马上转报给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要立即往下级转报,各有关镇(街道)和森林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县(市、区)要在2小时内将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火办。

  4.3.3发生重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市、区)防火办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核准情况后,立即向市应急办和省防火办报告。

5 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属省级响应,超过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属市级响应,24至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迅速赶赴火场。根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三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5.1.3 ⅲ级响应[属县(市、区)级响应,5至24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5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的森林火灾,事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市、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立足本县、火不过夜”的要求,县(市、区)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根据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所属专业或其他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支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二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5.1.4 ⅳ级响应[属镇(街道)村(居)级响应,5小时以内]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立足本镇、当日扑灭”的要求,村(居)委马上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就近上山扑救,镇(街道)马上调出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员要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组织指挥,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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