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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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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市、县(区)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对拟提拔任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基本常识、依法行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本人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对拟任用岗位涉及的重要法律制度的熟悉情况等。考查和测试可以采用调查、测评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开卷、闭卷考试的形式,还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是否任职的重要依据,对考查和测试结果不合格的,坚决不得任职或者暂缓任职。责任分工:市、县(区)组织部门牵头,市、县(区)司法部门协助。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猿年要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不得少于源园小时,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前,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听证规定,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必须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助。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就是对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分析审查。下列事项做出决策前,应交由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等重大事项;政府做出和批准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的行政决策决定应当合法有效。

  

  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决策部门协助。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或者方案草案,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市、县(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政府部门重大决策应当履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依法应当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

  

  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圆园日内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市、县(区)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协助。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当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员年后,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决策进行调整。出现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决策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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