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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的行为必须予以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做出决策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做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违法决策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分工: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协助。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践表明,市政府规章作为政府立法的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是对权力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市政府规章制定要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遵循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二是,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权力与责任、强制与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实体与程序。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为此,必须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专家咨询、争议协调、定期清理等制度。要进一步探索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全局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协助。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怨员号令)的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__________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分工: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助。 (十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怨员号令)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员缘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备案,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备案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到员园园豫,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责任分工:市、县(区)法制机构牵头,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和相关部门协助。 (十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