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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和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大中型企业的防灾救灾工作,落实防灾救灾责任和措施;统一协调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灾情的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灾害防御知识及方法的学习和演练;负责学校灾害救助、应急教学场地的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实施等。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抢险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搜寻死亡和失散人员。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物资和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灾区开展损坏房屋抢修排险。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与通行;保障抗灾救灾人员、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城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排涝,解决灾后饮水问题。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相应农牧业减灾对策,指导、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受灾牲畜救治与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负责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卫生问题实施紧急处理;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及相关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救灾捐赠、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等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及突发性病虫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帮扶灾区林农、果农生产自救。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工作;负责提供雨情和气象条件分析;利用卫星遥感、土壤墒情和各种监测资料,对已出现的气象灾害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临时应急通信设施。

  宁夏军区司令部:根据灾情和救灾任务需要,及时组织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物资运送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空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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