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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的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和消防等任务。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维护和临时抢险救灾的电路架设以及电力供应。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空运到宁夏区域内机场的应急和救灾物资的地面交接及各方面协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宁夏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发放国际和国内红十字会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

  宁夏慈善总会:负责救灾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等工作。

  宁夏救灾救济协会:协助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募集救灾款物、分配救灾物资和现场救助等工作。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可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算安排本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和灾害救助需要,按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申请资金支持。

  4.1.2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或遇突发性重大灾害时,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应追加预算,以补助灾民生活和倒房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需要。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燃煤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卫生、商务、粮食、宁煤集团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根据库容和救灾需要,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采购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以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加大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救灾储备物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灾情发生时,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可紧急调用邻近市、县(区)的救灾储备物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 加强自治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四级救灾通信指挥网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村 (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自治区五级灾害信息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3 以自治区减灾中心、宁夏防灾减灾信息中心、水利厅水文监测站、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网、地震监测台网现有设施设备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4 推广应用遥感、gps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等空间技术手段,提高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和应急辅助决策水平。

  


  4.4 救灾装备准备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自治区民政厅及各市、县(区)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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