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巩固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扩大影响力,在有条件的城乡建立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加强与对口支援我区的福建、浙江省及青岛市的联系,健全银川市、石嘴山市、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青铜峡市对口支援西吉县、原州区、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同心县的帮扶机制。 4.7 技能准备 4.7.1 广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悬挂横幅、印发科普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疏散、自救、互救、保险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活动,不断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社区综合减灾能力。 4.7.2 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 (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7.3 每两年组织一次预防地震或洪水等不同种类防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机构。 5.1.2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批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灾情会商,及时收集、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自治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4.2 灾情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初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汇总灾情,在2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区、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汇总灾情于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 (含分县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