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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在第一时间组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7.3 救援支持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请求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及消防部队提供紧急支援,帮助抢救、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7.4 物资征用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和占用场地,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 生活救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卫生医疗所和临时学校,及时为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住所、床铺、衣被、医疗、孩子就学等应急救助。 7.6 应急保障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必需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武警人员组成的治安巡逻队,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安定,保障灾害救助顺利实施和灾民生命财产安全。 7.8 次生灾害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采取紧急安全保护和转移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9 卫生防疫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通过喷洒药物等,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7.10 救灾捐赠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向社会发出救灾捐赠的通告,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11 上级支援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人力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和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缺粮、缺水人口台账。 8.1.2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汇总全区情况。 8.1.3 各县(区)制定冬令、春荒、夏荒 (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口粮、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8.1.4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汇总情况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 8.1.5 自治区民政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吃饭、穿衣、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应检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尽早发放到户。 8.1.8 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直接统购和发放救灾粮。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可予以借粮。 8.1.9 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10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组织安排好劳务输出。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要求。 8.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自治区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8.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县 (区)民政部门根据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任务、类别、补助政策、重建进度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