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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2.3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核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质量、进度和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 8.2.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天灾之后无大疫。 8.2.6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2.7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牧业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预测、分析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6 附件 (1)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呈批件样式。(略) (2)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呈批件样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