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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8.2.3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核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质量、进度和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

  8.2.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天灾之后无大疫。

  8.2.6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2.7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牧业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预测、分析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6 附件

  (1)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呈批件样式。(略)

  (2)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呈批件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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