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三)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20%救助;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

  

  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第九条  下列行为产生的费用,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安装假肢、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滋补、营养品等费用;

  

  (四)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享受国家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民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对象名册进行审核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贫困孤残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和城镇低保人员的救助金,由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救助标准,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城镇低保人员中孕产妇的救助金,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机构证明向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被救助人员,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凭据,向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救助金额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 “三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住院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除被救助人员应当自付的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凭被救助人的“三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和结算清单到民政主管部门结算,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住院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费用在2001元以上的,被救助人出院后,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凭“三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和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三)被救助人员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在下一年度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因治疗需要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较大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适当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垫付费用从被救助人救助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被救助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后,出具证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由民政主管部门提交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依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五条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