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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同时抄送国家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保证发布时限。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同时还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并进行通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 (二)要参照国家2010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对其要求必须承诺履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对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其要求的,责令改正,投标文件中没有其承诺的,视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三)规范废标条款编制,维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废标专项条目中没有列出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废标的不做废标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招标人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简化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投标资格及投标承诺标和经济标文件,投标人可以不再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承诺标进行合格制审查,合格的再开启其经济标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五)针对我省处于寒冷地区工程有效施工期短的特点,为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推行工程施工履约担保制度 (六)有条件的地市对依法招标工程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要通过担保制度,规范竞争行为,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实行担保的工程,要按照《担保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黑建建[2008]10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担保可以是现金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合法的担保保证。履约担保提供现金的,担保金必须从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转入到招标单位建设资金账户。 四、加强招标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七)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备案,确保工程按照核准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加强招标工程登记备案管理,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要求及时办理招标工程备案,保证备案存档材料的合法和齐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增加没有法规依据的招标备案环节和备案内容。进一步加强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违反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