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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及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推行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施工标准文件范本。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网上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做好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完善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监督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准入和清出制度。 5、对全市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建立健全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办、呼和浩特铁路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把土地供应预审关。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批而未用长期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规定。 3、严格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依法确保各项补偿到位。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推行“管办分离”,市、旗县区土地、矿产交易机构的各项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逐宗清理、纠正肢解和下放规划管理权、开发区规划封闭管理等违规问题。 2、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程,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探索推行商品房容积率公示和成本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 4、积极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房产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研究制定实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