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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党办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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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司法、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认真落实既有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5、进行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九)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目标要求:做好同中央、自治区实施方案提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内容的衔接工作,修订完善我市现有的法规制度,形成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序发展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将要出台的以下规章制度: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管理办法。

  2、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监督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3、对全市现有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完善,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有关法规制度,形成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序发展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

  


  三、时间安排和推进步骤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用2年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

  1、成立呼和浩特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区(含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下同)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所牵头和负责工作的具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

  3、各旗县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并作出部署。

  4、市各责任单位的具体治理方案、各旗县区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工作,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二)深入排查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

  1、建立台帐,全面自查。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土地管理开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园林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台帐,逐一进行清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其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和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治理对策,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对照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任务,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履职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2、分级负责,重点督查。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同时组织各地区和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不认真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和项目,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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