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统计汇总,认真总结。各地区和部门形成的任务台帐和开展自查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自查结束后,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形成自查综合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深入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 1、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相应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全方位监控的监督机制。 2、认真纠正问题。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根据深入排查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任务,列出项目问题清单、责任主体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民生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法规制度。要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法规制度与中央、自治区法规制度的衔接。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参与起草、由市政府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提出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各旗县区负责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推广典型经验。按照边排查问题、边寻找规律、边总结经验的方法,注意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予以推广,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 集中整改阶段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补课”。同时,要立足治本,加强机制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 1、继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综合监管机构、招标投标市场平台、评标专家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2、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管理办法,实现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全面推行并认真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3、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利用各级政府和行业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平台建设,实行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网上监督监察。 4、健全长效机制。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出需要健全与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形成比较完善的工程建设监控手段、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评估总结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 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对照全市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于2011年8月底前将情况总结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最终收到实效,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责任单位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抓好本部门的治理工作,又要加强对全系统的业务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把握总体进度,推动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