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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党办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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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规范试生产管理。加强对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国资办、呼和浩特铁路局、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专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专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决超标准、超规模和不合理超概算等建设问题。

  4、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采分离”,明确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规范物资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各种媒体为辅的工程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信用记录,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做好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的相关工作。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铁路局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职务犯罪预防、项目稽察、项目审计、财政监督、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和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查处典型案件。对发现的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典型案件要依纪依法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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