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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及人员聘用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1.组织人员竞聘。按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人员竞聘上岗。拟定上岗人员要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署名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当地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备案。 2.系统内调剂聘用。当地卫生部门可统筹考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二次竞聘,也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签订聘用合同。由当地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签订聘用合同,由院长(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六)分流安置人员。 1.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分流人员要逐人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 2.逐人审核、确认。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递交分流安置意愿表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共同确认后,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署名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立即按照政策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备案。 3.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坚决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分流对象进行分流安置,严禁在分流安置中弄虚作假。对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安置工作应在竞聘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一)科学核定任务。 当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二)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当地卫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依据省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三)实施绩效考核。 当地卫生部门依据绩效考核办法,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 (四)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0]11号文件附件6)精神,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审批。 2.审批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所属县(市、区)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3.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批复同意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部门。 4.兑现绩效工资。当地卫生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