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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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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避免重复建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保障广大城市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政府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街道办事处的县政府驻地镇和农垦、森工职工聚居区,按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居民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辖区居民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小区,可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采取多种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驻地镇)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等单独管理。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应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接受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隶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形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投资主体确定隶属关系。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职能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内的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社区预防: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7.协助处理服务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履行的卫生监督协管等其他职能。

  

  (三)有关机构职能划分及调整。城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编制配置

  

  (一)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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